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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u.ren.quan的博客

人民是政府的爹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浙江省 杭州市 射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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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公民、律师、虔诚的法治信仰者、自由民主主义者、社会主义者。 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 如果您信仰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话,请向周围的人传播正确的思想,谢谢,相信有一天我们会为自己曾经为中国的自由民主做出的微薄贡献而骄傲!!!!!!!!!!!! 本人情况见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sykunlun.com/company.asp?pic=1&cid=2&id=125本律师擅长案件: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案件、民商事、劳动案件等。
 
近期心愿免费代理公益诉讼案件————在宪法和法律框架范围内,遵循理性和建设性原则,积极践行公民精神,为金额不大但涉及社会公益的、具有制度变革意义的、能促进社会进步的典型个案,提供法律援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 手机:13738113180 邮编:310013 传真:0571-8502771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705室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chenlawyer@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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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暂停更新博客启示

2010-1-17 22:00:26 阅读539 评论3 172010/01 Jan17

本博客自即日起停止更新,请各位朋友有闲暇时候到

博客中国——王成博客专栏http://citizenright1975.vip.bokee.com/

雅典学园——亚伯拉罕.林肯的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18317/闲逛,谢谢。

作者  | 2010-1-17 22:00:26 | 阅读(539) |评论(3) | 阅读全文>>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信

                                               

作者  | 2009-10-28 9:58:27 | 阅读(612) |评论(87) | 阅读全文>>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五封信——选举法修改意见十五“应该在选举日当天当场宣布人大代表选举结果”

 

 

现行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从让选民或人大代表积极有效参与选举过程、加强监督、保证选举过程公开、结果公正考虑,应该规定选民或代表有权在选举现场监督计票过程;除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之外,应该在选举当天公布选举结果。建议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选民、人大代表有权在选举现场监督计票过程。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除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之外,应该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公布选举结果。

作者  | 2009-12-10 17:54:18 | 阅读(298) |评论(5) | 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公布公民或社团对《选举法》的各种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

1、为什么不公布公民或社团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

2009年12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官网报道,法律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做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谈到破坏选举的处理、代表的广泛性、候选人和选民见面、流动人口选举四个问题。正常来讲,全国范围内公民或社团提出的各种意见应该不限于这四点,至少官网上面的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显示当时已经有300多条修改意见,就是本人以快递方式寄给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也有九封信12条意见,和以上四条意见并不一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公布这些意见?是认为这些意见水平太差不值一提?还是认为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足以胜任修改工作,无需再听取公民的意见?

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官网上及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级别的媒体上公布这些意见,并动员全国人民继续提出新的意见,让这次选举法修改能准确的体现民意,取得更好的效果。

作者  | 2009-12-23 11:26:58 | 阅读(154) |评论(2) | 阅读全文>>

前面我们说到:

“国家=人民+领土+政府”,(注:此处的政府,应该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的总体,并非单指行政机关),即国家是人、物、主权三者的集合,也就是说“国家”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是一个混合体。

当然,在国际法意义上,在实际的国际交往中,“国家”是作为一个单一的主体出现的,比如中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这个“国家”参加各种国际组织,提出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时候或由国家主席、外交部长代表国家参与各种外交活动。

作者  | 2009-10-7 9:36:40 | 阅读(366) |评论(22) | 阅读全文>>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四大错误“主人无头”

2010-1-8 9:44:27 阅读162 评论6 82010/01 Jan8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四大错误“主人无头”

前几次反复谈到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是“主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主人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而村民委员会则是“仆人”,需要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现在修订草案竟然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如果遇到村委会干部徇私将导致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无法正常召开的危险,所以应该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掌握在村民手里、掌握在村民代表手里,绝不能让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但现在恰恰是修订草案没有设置村民代表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也就是说,这里有个重大错误——

作者  | 2010-1-8 9:44:27 | 阅读(162) |评论(6) | 阅读全文>>

美国大片《阿凡达》是“强制拆迁政治阴谋”???

2010-1-7 12:44:36 阅读219 评论11 72010/01 Jan7

美国大片《阿凡达》是“强制拆迁政治阴谋”???

今晚应一位好友之约,去看了美国大片《阿凡达》。说实话本人对于电影不是很感冒,了解有限,相比之下也觉得美国片比国产片确实好一些,但今天看了这部媒体热炒的大片,除了确实感受到视觉冲击感强烈之外,坦率的讲,感觉一般。倒是看到过程中,联系到中国的实际,产生了一些小想法,写出来跟各位朋友分享:

1、这部片子要表达中心意思是什么呢?保护环境?平等对待所有的“人”包括外星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主题当然是好的,但也没有什么新颖之处,对于媒体的热炒,实在是不敢恭维。

作者  | 2010-1-7 12:44:36 | 阅读(219) |评论(11) | 阅读全文>>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大错误在于“主仆不分”

 

    本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大错误在于“主仆不分”、"主仆混同",其荒谬错误实在是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堪称震古烁今、空前绝后。请看: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作者  | 2010-1-1 21:07:10 | 阅读(132) |评论(2) | 阅读全文>>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二大错误在于“主仆颠倒”

 

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主体是村民,村里的各种事务处理权自然也应该是“一切权力属于村民”。当然,随便一个行政村,其村民都是几百人、几千人之上,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也不可能每件事情不分大小都通过村民会议表决,这必然是低效率的甚至是无效率的。

为提高效率,更好地处理村公共事务,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设计了“村民委员会”制度,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作者  | 2009-12-31 15:50:47 | 阅读(155) |评论(9) | 阅读全文>>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一大错误在于“名不副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及说明,仔细看看,觉得较之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确实是有一些进步,值得肯定。但可惜的是,仍有更多重要的问题,却仍然是得不到解决,个别问题甚至有加重之势,令人担忧、令人痛心,也令人极度疑惑不解。

现就相关问题分述如下,与各界朋友探讨,因水平有限,错误之处,还请不吝赐教。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一大错误在于“名不副实”,本法的最准确名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理由如下:

作者  | 2009-12-30 14:41:11 | 阅读(157) |评论(16)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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